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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欺诈索财行为的定性 被引量:2

Nature of Fraudulent Money Colle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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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于虚构事实索取财物行为的定性,司法实务中存在较大分歧,理论上也观点不一.以往的学说中,想象竞合说不仅在罪数与逻辑问题上具有明显的缺陷,在实务中更是难以操作.法条竞合说片面追求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共同点,而忽视了二者本质的区别,难以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单单从被害人角度思考这一问题,必然陷入司法恣意的泥潭.从行为人角度出发,以分立说的基本立场认定为一罪则更为合适.具体的判断方法,可以采取两阶层的模式,先判断虚构的事实是否具有促使行为人履行交付义务的正当依据,其次判断是否使用了敲诈手段索取财物.在虚构事实属于正当依据,且并未使用敲诈手段索取财物的场合,成立诈骗罪.反之,如果虚构的事实具有敲诈的性质,或是之后的索财行为使用了敲诈手段,应当成立敲诈勒索罪.依此两阶层的判断方法,对各种类型的欺诈索财案件,均可得出较为清晰的结论.
作者 刘润泽 Liu Runze
机构地区 清华大学法学院
出处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CSSCI 2020年第4期88-100,共13页 Journal of Gansu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Institu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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