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关于贩卖毒品罪的既遂标准,理论界和实务界还未达成一致的意见。通过对贩卖毒品罪的行为性质进行分析,在传统刑法视野下的贩卖毒品罪属于行为犯,在风险刑法视野下的贩卖毒品罪属于抽象危险犯。行为人为贩卖而购买毒品的,购买行为一经完成,即构成犯罪既遂;若查不清行为人购买毒品时是否具有贩卖的目的,或者行为人通过其他途径获取毒品予以出卖的,则需区分不同的行为模式进行认定,在“面对面交付”模式下,应当以“进入交易环节”为既遂标准;在“人货分离”模式下,应当以毒品是否脱离贩毒者的实际控制为既遂标准。
出处
《云南警官学院学报》
2020年第4期39-44,共6页
The Journal of Yunnan Police College
基金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2020年度科研创新项目(项目批准号:FXY202003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