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1978年检察机关复建以来,捕诉合一具有不同的内涵。作为办案方式的捕诉合一在组织架构、办案流程等方面具有鲜明的特点。捕诉合一具有一定的正当性,其能够实现公正与效率的统一、犯罪控制与正当程序的平衡、弹劾式侦查构造与纠问式侦查构造的融洽、专业化与部门化的均衡。但是捕诉合一也存在易使办案人员认知出现偏差、压缩辩护空间、侦捕诉一体易导致检察权被滥用、与立法冲突等局限。因此,在正当性与局限性并存的情况下,捕诉合一应仅适用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案件、职务犯罪案件,不得适用于检察机关自侦案件、涉及刑事检察部门补充侦查案件、捕诉管辖权冲突案件。
出处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0年第3期145-156,共12页
Journal of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of China: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金
2019年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重点项目“检察制度发展研究”(19FFXA001)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