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司法实践中,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支持起诉的方式存在多样性,支持起诉人的类型更加多元化,具有原告资格的主体范围不断明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关系进一步明确;但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存在原告范围过窄、检察机关起诉过于活跃、诉讼相关费用畸高等困境。因此,应适当放宽原告资格限制,适当限缩可由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减轻社会组织的诉讼费用负担。
出处
《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年第3期115-119,共5页
Journal of Yangtze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立法研究”(18AFX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