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过往通过民法保护劳动者隐私路径中所采取的消极隐私保护模式,与大数据时代注重对隐私信息的积极开发利用要求不符,同时也面临着事前预防缺位、事后救济不足等问题。欧盟GDPR法案和美国GINA、CCPA法案均采取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一体化保护模式,赋予劳动者等隐私主体被遗忘权和反自动化决策权,注重隐私信息利用和隐私权益保护之间的平衡。借鉴域外立法,提出我国未来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中需增加隐私保护内容,劳动立法中需完善和丰富劳动者隐私保护专门规定,且用人单位需建立隐私利用规则来落实数据安全责任等具体建议。
出处
《社会科学论坛》
2020年第4期143-155,共13页
Tribune of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