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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司法封印罪恶的“第三只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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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当一种违法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断加大的时候,相应的惩戒力度也应当加大,对应的预防措施也应该增强,如此才能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权益。治安处罚震慑不足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前身,《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并没有对偷拍、偷摄行为的具体处罚细则。这需要结合时代背景来看。
作者 汤华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新华月报》 2020年第14期78-79,共2页 Xinhua Month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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