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以郡县制中央集权国家为基本形态的政治结构中,宋代在中央与地方的中层建制设置监司,形成一个以监察集权为特征的结构枢纽,推动了地方财政、法制和行政组织体系的振兴与运转。这一制度形态在延续汉唐以中层监察区衔接国家治理系统的历史经验下,通过强化中层监察权对于州郡的集权式监察,实现了财政系统和经济体系的集中管控,塑造了公共化司法系统和常规化的政治过程。立足于历史政治学视角,宋代监司政治构成了理解中国大一统宪制之监察权原理的重要案例。
出处
《学海》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4期56-65,共10页
Academia Bimestri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