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金融市场多元化与金融产品客体复杂化,信托法与税法对同一调整对象的交叠规制易生罅隙。《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文)和《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 56号文)两份文件锐化了信托法上关于信托收益权利界定与税收客体归属界定的冲突,信托法与税法对资管产品相关问题的界定错位将妨碍信托税制的合理征纳秩序的建构。应谦抑税收征管的"扩张性",最大限度实现税收法定原则与私法秩序的联动交融,竭力完善我国信托税制的系统建设,明确信托税收征纳秩序中各方的权益归属与义务承担。
出处
《江汉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7期112-118,共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