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经对涉及"明显不当"的427篇行政判决书研究后发现,对"明显不当"的审查具有适用范围广、标准多样性等特点,同时也存在一般规律性,大致可以区分为原则性标准和实体性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将"事实认定错误、法律法规理解错误、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程序适用不适当"的行政行为认定为"明显不当",无疑是法院审查的错用或滥用,以上适用错误的情形实质上都可以被《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前三项所吸纳。因此,法院对于"明显不当"审查的适用应当在适度、有限的合理性审查的制度预设下进行,我们要像警惕行政裁量权的滥用那样警惕司法裁量权的滥用。
出处
《江汉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7期126-131,共6页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宪法序言价值的构造机制研究”(项目编号:20YJC820036)
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治理论中青年研究项目“宪法序言结构比较研究”(项目编号:19FB3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