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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7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出台《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但是水资源税仅考虑“从量计征”,未综合考虑水质因素,存在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从量计征”易造成“好”水“滥”用,浪费优质水资源;二是“从量计征”不利于促进地方政府推进“分质供水”,不利于“实施国家节水行动”;三是“按质计征”水资源税是世界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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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前进论坛》 2020年第8期55-56,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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