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犯罪参与体系作为共犯教义学展开的基础与前提,历来是不同犯罪参与理论的纷争聚讼之地。但是仅局限于对刑法条文的形式解读无法廓清犯罪参与体系的全貌,刑法的任务是对侵害结果的不同程度进行归责,不同参与体系纠葛的背后实质上是不同归责理念的对抗。区分制的共同归责路径无法契合规范论所倡导的目的理性,也与我国刑法确立的共犯体系格格不入。共同犯罪本质上是因为数个犯罪行为在事实层面上的联结而导致在规范层面上对各行为人予以同时评价,但同时评价并不意味着一并评价,在根本上不能否定结果归属的个别性,我国刑法在归责立场上应当倾向于单独归责的单一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