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市场经济的自由交易原则决定了司法实践中对拒绝交易行为的谨慎干预,但大数据市场支配企业拒绝向下游竞争者提供数据的行为可能阻碍反垄断法价值目标的实现。一方面,数据驱动型产业的固有属性易导致"赢者通吃"的局面,不利于形成竞争性市场结构;另一方面,拒绝交易大数据将提高下游经营者的成本并阻碍破坏性创新,从而损害市场效率,因此采取反垄断方法规制该行为具有合理性。同时,拒绝交易大数据行为的违法性认定应遵循一般反垄断分析方法,即判断大数据是否构成下游竞争者生产的"必要设施"。本文细化了大数据背景下"必要设施原则"的适用条件,并尝试引入"意图标准"以减少司法或行政的不当干预。
出处
《新经济》
2020年第8期81-85,共5页
New Econom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