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国离婚救济制度创始于1950年《婚姻法》,经1980年《婚姻法》的修改不断进步和发展,于2001年修订《婚姻法》时获得较大完善,形成以离婚家务劳动补偿、离婚经济帮助、离婚损害赔偿三项措施为主要内容的制度框架。然而,多项调查显示,司法实务中对离婚救济措施的运用存在"三低"现象,即"低适用、低救济、低功效"[1](P79)[2][3][4],其功能并未得到应有实现。
出处
《妇女研究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4期92-94,共3页
Journal of Chinese Women's Stud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