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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离婚救济制度的功能定位与理解适用 被引量:23

The Ability of the Civil Code to Decide on Alimony and Its Applic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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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国离婚救济制度创始于1950年《婚姻法》,经1980年《婚姻法》的修改不断进步和发展,于2001年修订《婚姻法》时获得较大完善,形成以离婚家务劳动补偿、离婚经济帮助、离婚损害赔偿三项措施为主要内容的制度框架。然而,多项调查显示,司法实务中对离婚救济措施的运用存在"三低"现象,即"低适用、低救济、低功效"[1](P79)[2][3][4],其功能并未得到应有实现。
作者 薛宁兰 XUE Ning-lan
出处 《妇女研究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4期92-94,共3页 Journal of Chinese Women's Stud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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