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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筑法》转分包条款的修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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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改革开放40余年来,我国建筑业蓬勃发展,然而立法则显滞后,其中关于转分包的条款已经不适应现实需要。建议修改内容。《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本规定为禁止转包的立法规定,但对于什么是转包,《建筑法》没有明文规定,且未考虑"母揽子干"的特殊性。
作者 王传霖
出处 《施工企业管理》 2020年第7期52-53,共2页 Construction Enterprise Manag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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