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工智能所谓的"智能"与人类智能的体现是不同的,其实质在于对人类外部行为的模仿与升级,而这一基础上的生成物归根结底是人工智能对人类表达要素进行分类和排列组合的结果。其对表达要素的排列组合不可避免地符合版权制度目前对作品的基本要求——"独创性",然而独创性仅仅是衡量一项内容中是否包含个人思想的客观推定要件。人工智能生成物虽然符合独创性,却没有经历作者将思想注入表达的过程,不符合版权制度的内在要求,且即便是由人类参与程度较高的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其表达独创性的贡献者也无法真正确定。从创新激励的角度来看,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一旦达成流水线的生产模式并与人类作品进入同一有偿市场,将对人类的创作行为与自主创作欲望构成较大的抑制,与版权激励创新的初衷相悖。人工智能尝试作品的生成仅作为技术发展的副产品之一,技术的发展并不需要由版权制度予以激励。
出处
《山东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7期36-42,共7页
Shandong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