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依据制度化和制度变迁理论,地方人大立法协商制度化需要具备三个前提条件。当前,制度化的前两个条件已基本具备,即地方人大立法协商有制度依据和制度供给,地方人大立法协商参与主体对协商制度有基本的价值认同;而第三个条件尚未达成,即地方人大立法协商制度不够精细化。地方人大立法协商制度精细化需构建如下运行机制:协商对象科学遴选机制,立法协商启动评估机制,立法协商专题审议机制,协商结果集中反馈机制,协商信息全面共享机制,协商人员和经费保障机制,由此才能促进地方人大立法协商的制度化。
出处
《行政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4期111-115,共5页
Administrative Tribune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地方人大立法协商机制的整合与重构研究”(19YJA810013)
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地方人大立法协商‘碎片化’的整合机制研究”(19NDJC199Y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