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监察法》确立了监察机关收集的言词证据的证据能力,为监察机关人证笔录进入刑事诉讼提供了法律依据。鉴于监察办案的复合性,监察机关人证笔录的证据能力还需要作进一步的具体分析。从制作主体来看,以纪委名义制作的人证笔录不应具有证据能力;从制作时间来看,人证核查笔录不应具有证据能力;从调查性质来看,职务违法案件中的人证调查笔录不应具有证据能力。实践中,职务违法案件中的人证调查笔录与职务犯罪案件中的人证调查笔录不易区分,有必要调整和完善监察机关的立案调查程序。
出处
《法治研究》
CSSCI
2020年第3期71-80,共10页
Research on Rule of Law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审判中心主义视角下侦查案卷的证据效力及其运用规则研究”(项目编号:17BFX185)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