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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破解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后食品处理中存在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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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1号)第61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实施查封、扣押措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45日。”
作者 白占民
出处 《市场监督管理》 2020年第13期50-51,共2页 MARKET REGUL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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