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未记载存货人信息之仓单的效力

Effect of Warehouse Receipts without Recording of Depositors' Information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裁判要旨】我国合同法规定仓单应记载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但未记栽该信息的仓单,只要能明确特定的仓储物,在不影响确认仓单性质以及存货人与保管人权利义务的情况下,仍属于该法调整的有效仓单。合同法没有规定不记名仓单,在我国目前仓储业风险防控技术、仓储市场征信系统尚不完善的情况下,未记栽存货人信息的仓单在审判实践中不宜被认定为不记名仓单。未记栽存货人信息的仓单持有人向保管人主张提货的,仍应向保管人出示经存货人或合法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正本仓单。
作者 董世华 Dong Shihua
机构地区 大连海事法院
出处 《人民司法》 2020年第17期76-79,共4页 People's Judicature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