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裁判要旨】我国合同法规定仓单应记载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但未记栽该信息的仓单,只要能明确特定的仓储物,在不影响确认仓单性质以及存货人与保管人权利义务的情况下,仍属于该法调整的有效仓单。合同法没有规定不记名仓单,在我国目前仓储业风险防控技术、仓储市场征信系统尚不完善的情况下,未记栽存货人信息的仓单在审判实践中不宜被认定为不记名仓单。未记栽存货人信息的仓单持有人向保管人主张提货的,仍应向保管人出示经存货人或合法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正本仓单。
出处
《人民司法》
2020年第17期76-79,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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