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方面是由于晋商巨族子孙后代养尊处优,内部商业人才匮乏,另一方面则是为了提升商号经营效率的“专业化分工”,明清时期的许多晋商商号盛行所谓的“东伙分离”制度。这里的“东”指的是投资创办商号,从而对商号拥有现代法律意义上所有权的晋商财东,这里的“伙”则指的是财东聘请的全权负责商号经营事务的“掌柜”(伙计)。我们以山西祁县乔氏家族为例。按照其旗下复盛公商号的号规,财东投入复盛公的银股不到账期(三年一结账),如无特殊缘故,不能提前提取;财东不得随意干涉号事,更不得随意在号内支取钱款;买卖赔赚,到期结账,由当家掌柜持“清查”(财务决算报告)向财东交代,只有此时,财东才有权依据经营情况、生意赔赚,发表原则性意见。
出处
《经济学家茶座》
2019年第4期103-108,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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