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鼓励企业加大研发项目投入力度,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研发费用政策,如企业委托境外机构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规定可以税前加计扣除;对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2019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又发布《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对研发费用相关表格及报送作了修订,废止了《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将《“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由汇缴申报时报送调整为企业留存备查,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中“主要留存备查资料”要求一致。
出处
《财务与会计》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5期75-76,共2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