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醉酒驾驶作为危险驾驶罪的四种类型之一,自入罪以来呈多发、高发态势,在刑事案件占比中长期位列第一.入刑初期,醉驾案件案发率确有大幅下降,交通事故有效减少,道路交通安全状况明显好转.但从司法实践来看,刑法对醉驾行为的一般预防功能已出现边际效应递减现象.危险驾驶罪入罪门槛低、打击范围大的问题日益凸显,不分情形一律严厉打击醉驾已不符合当前社会实际情况.在认罪认罚制度全面推行的背景下,结合危险驾驶罪特点充分行使检察机关不起诉裁量权,能够取得更好的社会治理效果.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20年第13期32-36,共5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基金
201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应用理论研究重点课题“办理危险驾驶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究”(2019年第15号)阶段性成果。课题组负责人:张忠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课题组成员:贾俊梅,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
王君,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部主任
朱芸,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
张宇,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检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