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检察机关是刑事诉讼程序的主导者,当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时,需要补充侦查.以往地方检察机关过度依赖退回补充侦查,自行补充侦查被搁置淡化,主要原因在于文本操作性不足、承办人执行力不够.要激活自行补充侦查,需要构建系统的运行机制,明确适用范围、启动程序和行使方式,还要创造制度运行的良好条件和发展空间.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20年第13期37-40,共4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基金
2018年度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权研究”(CDJC2018C05)之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