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不应得为”是明朝沿袭前代的“概括性禁律”,该律条的运用使得明代法网更加完整、更具有操作性。本文以《谳狱稿》作为基本材料,结合明代政治法律环境,分析明代遣官会审中“不应得为”罪案例的处理实态,从中探究明代司法监察的价值意蕴:第一,实践儒家“慎刑恤囚”“哀矜折狱”的司法伦理;第二,维护至高无上的皇权,体现国家司法活动的理性与合法性;第三,应对司法制度缺陷的无奈。
出处
《殷都学刊》
2020年第2期87-96,124,共11页
Yindu Journal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明代司法监察制度及其运作研究”(项目号:17XZS005)阶段性研究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