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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撤销辞职申请引发的若干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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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张某是甲公司的一名高管,因对工资待遇不满准备辞职,乙公司老板许诺将高薪聘用张某。随即,张某向甲公司递交了辞职申请,告知将于三十日后离开公司。在甲公司已安排人员与张某交接工作时,乙公司突然告知张某其岗位已经被人取代。张某想以自己在三十日内有权撤销辞职申请为由,继续留在甲公司工作,遭到公司拒绝。张某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张原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已经自行撤销.
作者 郭天卓
出处 《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2020年第7期48-49,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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