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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而不用,招聘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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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编辑同志:2019年9月底,我参加E公司市场部主管一职的面试,于10月18日收到了录用通知函,函中除载明我的职务、工作内容、工资标准和试用期等内容外,还特别载明:如接受录用需当天回复邮件确认,并于11月20日携带原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函等材料办理入职手续。我当天回复邮件予以确认,之后如愿办结了从原单位离职的手续。
作者 潘家永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江淮法治》 2020年第11期58-58,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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