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问题的提出依据我国《公证法》第40条的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公证债权文书是一种特殊的公证书,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否依据《公证法》第40条的规定就公证债权文书提起民事诉讼,一直是个存在争议的问题。针对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08年12月8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08]17号】。
出处
《中国公证》
2020年第6期44-49,共6页
China Notary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