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日前,河北省自然资源厅、河北省农业农村厅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相关问题作出规定。《实施意见》提出,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要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必须恢复原用途。设施农业用地被非农建设占用的,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原地类为耕地的,应落实占补平衡。
出处
《城市规划通讯》
2020年第10期11-11,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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