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案例简介2007年9月17日,徐某入职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一年期的劳动合同。2008年9月17日,双方续签三年期的劳动合同。2011年9月17日,双方又续签劳动合同,约定期限为2011年9月17日至2017年9月16日。2017年4月26日,徐某在楼道行走时扭伤右脚,被认定为工伤。徐某自当日起连续向某公司递交病假单。2017年9月14日,某公司向徐某发出通知,通知载明:徐某劳动合同于2017年9月16日届满后自动终止,不再续签;若徐某符合劳动合同到期应当顺延的情形,请于三日内告知某公司并提供相应材料。徐某后继续向某公司递交病假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