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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支持复工复业有关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2020年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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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规定,为推进我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现就有关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公告如下。一、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代开货物运输服务增值税发票时,统一按代开发票金额的0.5%预征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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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 2020年第6期42-42,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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