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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免征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0年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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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川办发[2020]10号)要求,对因疫情导致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可申请免征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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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 2020年第6期42-43,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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