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环保公益诉讼案件之中,民事公益诉讼与行政公益诉讼总是相伴而生,程序和内容大量重叠,造成环境诉讼领域司法资源紧张,将民事与行政公益诉讼一体化作为独立的诉讼模式加以实践是当前社会的迫切需求。由于保护利益高度一致、原告主体高度一致、诉讼程序高度一致、目前的立法趋势指向行民合一,使得环境民事与行政公益诉讼一体化具有相当的可行性。但由于原告资格范围不明确、司法权与行政权存在冲突等问题,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一体化还有障碍。而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审判庭,在诉讼程序上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环境专家担任顾问等具有环境公益诉讼特点的程序,原告范围重新规范、建立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协调机制,有助于实现环境民事与行政公益诉讼一体化,达到整合办案资源、力量,提升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办案效率之目的。
出处
《西部学刊》
2020年第14期90-93,共4页
Journal of Wester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