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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以未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为由索要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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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简介:张某于2007年3月7日到某公司工作,双方自2012年6月28日起,共订立过五次书面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2017年12月20日,张某在工作时间内摔伤,被确诊为左桡骨骨折。市人社局于2018年2月24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张某为劳动功能障碍玖级。张某因工负伤住院时间为2017年12月20曰至2018年1月3曰,出院时出院证记载的医嘱为“建议全休三个月”。
作者 宁燕
出处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 2020年第7期47-48,共2页 Legislation and Policy of Labour and Social Secu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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