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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息时间在公司身亡 能否认定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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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简介:上海某餐饮有限公司职工洪某,在用人单位运营的某图书馆读者餐厅担任后厨主管。工作时间为9~14时、16~19时。企业管理规章制度明确,14~16时为后厨主管休息和自由活动时间(以下简称自由休息时间)。职工午、晚餐均在工作时间和餐厅内由公司安排用餐。
作者 任宪华
出处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 2020年第7期51-52,共2页 Legislation and Policy of Labour and Social Secu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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