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不动产未办理抵押登记情形下抵押人责任的裁判路径分析——以再审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与被申请人陈某1、陈某2、梁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为例 被引量:4

Analysis of Judgment Method for Mortgagor’s Liability in the Case of Real Estate Mortgaged without Registration——Dongguan Branch of China CITIC Bank Co., Ltd.v.Chen1, Chen2 and Liang et al. for Financial Loan Dispute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以不动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未经登记的,抵押权未设立,但并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如无其他导致合同无效事由的,抵押合同自成立起生效。生效的抵押合同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抵押人违约导致未能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人应对合同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对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约定的,原则上应从其约定;对违约责任没有特别约定时,债权人对抵押人享有登记请求权与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登记无法实现或已无必要的,抵押人应赔偿合同债权人因违约行为而遭受的损失,该损失应以债务人未清偿债务为限,且不高于抵押物的实际价值。合同债权人对其损失亦有过错的,可适当减轻抵押人的赔偿责任。
作者 高燕竹 王晶晶 Gao Yanzhu;Wang Jingjing
出处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2期43-52,共10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2

二级参考文献10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