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侵权责任法》中建构的饲养动物致害归责体系,系以危险责任为主、过错责任为辅,以动物危险程度或饲养责任程度为导向,且将责任程度按层级划分的立体二元归责体系。鉴于该体系宏观构架上的特点,探究其在微观操作层面上面临的问题,并重点与同样采用二元归责体系的德国动物饲养人责任法类比,有助于厘清整个侵权责任法中的担责性质及归责的一些关键节点。
出处
《山东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8期129-134,共6页
Shandong Social Sciences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德国民法术语在中国的继受与发展研究”(项目编号:16BFX103)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