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上市公司在子公司层面引入少数股权投资,在投资期内少数股东可选择按退出时点估值退出,上市公司向少数股东承诺最低收益,不管以何种方式退出,上市公司均有回购义务。少数股东按股权比例在股东会享有表决权和决策权;在董事会、执行委员会派驻委员;拥有最低分红强制权。这种附底线可变收益兜底回购的少数股权在子公司层面和上市公司层面如何列报,是选择金融工具准则优先还是选择合并报表准则优先,本文从混合金融工具和当前所有权的角度,对该类业务进行探讨。
出处
《新会计》
2020年第7期58-60,共3页
Modern Accoun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