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把决策机关法制机构作为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主体是我国地方政府立法实践中的主要做法。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是行政决策机关内部事中的行政自我规制,其准确的功能定位应是决策机关内部的法律论证,因此,合法性审查主体必须具备“行政隶属于决策机关”和“法律专业性”这两个基本特征。遵循新一轮机构改革和国务院最新颁布实施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关于合法性审查主体的非排他性规定,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各级政府办公厅(室)和县级以上政府所属部门内设的政策法规司(处、科)是对应决策机关实施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主体。决策机关法制机构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主体是现有决策模式下更为切实可行的制度选择。
出处
《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
2020年第4期81-86,共6页
Journal of Shanxi Provincial Committee Party School of C.P.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