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一直以来未受到足够关注。作为处理当下涉疫情刑事案件专门性文件的《意见》的出台明确了本罪在具体适用上的一些问题。在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适用过程中,其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存在法条竞合或法条逻辑上的交叉关系,模糊了罪名的界限。同时,"传染病"的范围限定与罪状描述的不完整性使得作为法定犯的本罪与前置法衔接不畅。应在厘清具体罪名构成要件和罪过类型的基础上,依法适用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同时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从严把握;并通过对"甲类传染病"作实质解释、发挥行政前置手段作用等解决当下本罪在适用过程中的一些法律困惑。
出处
《理论月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5期101-110,共10页
Theory Monthly
基金
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资助项目“刑事案件结构问题研究”(TJFX16—001)阶段性研究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