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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不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应进行综合性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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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善意取得制度是关于物权变动的重要规则,用以维护交易安全。我国现行法确立了不动产抵押和动产抵押双重抵押体系,在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的判断中,由于不动产登记的公示力和公信力,在通常情形下,受让人具有信赖登记内容的合理性,受让人基于对登记内容的信赖就应为善意的。但实践中,对于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中善意的认定仍是一个综合判断的过程。
作者 朱晋华
出处 《法人》 2020年第8期77-79,共3页 Faren Magaz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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