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土地流转是经济史上长期存在的经济现象。民国时期的土地流转,一个重要表现形式就是"不在村地主"所拥有土地的租佃流转。当时的租佃合约呈现出定额租化和短期化变动特征,短期化定额租合约安排是主佃双方共同选择的结果,而民间租栈、催租处等第三方治理机构的存在是当时主佃双方新古典式签约方式的重要保证;此外,短期化定额租合约是有利于提升租佃效率的。民国时期的土地租佃及其合约治理,对当前我国农地流转有着重要的启示意义。
出处
《农村经济》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7期46-53,共8页
Rural Economy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基于新制度经济学视角的中国封建王朝兴衰周期律研究”(编号:15BJL063)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史研究”(编号:18JZD025)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