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宅基地作为承载农民财产权利的客体范畴,其保障性功能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正在逐步向财产性功能拓展。实行"三权分置"改革对宅基地进行权能重构,为宅基地权利进入市场体系提供价值机理和法律依据的同时,意在增强宅基地作为农民财产权益的变现能力,充分发挥其权能价值和市场效用。改革应当围绕农民的权利主体地位合理建构农民宅基地财产权益的类型和内容,通过立法确定宅基地权利主体和边界,完善流转权利的权能构造,系统建构农民权益的实现和保障机制。
出处
《农村经济》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7期54-62,共9页
Rural Economy
基金
2020年度湖南省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课题“宅基地‘三权分置’下农民权益实现的法治路径研究”(编号:XSP20YBC215)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