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偏颇性破产行为是《破产法》中的专有概念,对其进行有效规制既符合我国《破产法》公平保护债权人利益的价值目标,也利于实现破产预防的目的。我国现行《破产法》在偏颇性破产行为的认定中不考虑主观要件,未针对关系人做出特殊规制,亦未构建起完整的法律责任体系。这不仅不利于维护交易稳定,也无法保障善意债权人的权益。我国有必要采取缓和的主观主义推定主观善恶,针对关系人设立特殊临界期,进一步明确刑事法律责任和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实现该制度的价值目标。
出处
《企业科技与发展》
2020年第7期138-140,143,共4页
Sci-Tech & Development of Enterpri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