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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还是借款争议发生时看法官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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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间借贷与投资行为在形式上有着较大程度的重合。为成立公司而向他人筹集资金时,借款行为与投资行为极易产生混淆。然而,借款和投资又存在较大差异,借款的收益是确定的,并且期限届满时应当返还本金。相对于投资而言,借款的风险较小。民间借贷案件中,被告往往会以款项性质系投资款为由进行抗辩,拒绝履行还款义务。此时,款项性质的认定不仅直接关乎案件审理思路,还会影响到最终的裁判结果。
作者 刘珈彤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法庭内外》 2020年第7期16-17,共2页 Inside & Outside of Cou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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