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为人实施轻微暴力致人死亡的案件中,司法实践往往根据结果加重犯的理论,将其人认定为结果加重犯。现在,我国刑法学界对结果加重犯的结构争辩分歧主要有单一形态论、复合形态论和危险性说三种主要学说。其中,危险性说相对有其优势,但是此三种学说均有其致命的缺陷,至今尚未有圆满的解释理论出现。在司法实践当中,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作为典型的结果加重犯,常与过失致人死亡罪这一结果犯产生定性争议。因此,应当以修正的危险性说为基础,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形进行分析,才能对类似案件作出正确的定性。
出处
《理论观察》
2020年第7期104-106,共3页
Theoretic Observ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