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传统个人信息立法立足于单向利益保护,形成"一刀切"的个人信息保护模式,造成了利益失衡的现实困境。个人信息具有社会属性,其制度目标具有多元化特点。个人信息应采取分类保护模式,以信息生命周期为基础,综合考量信息之上的多元法益,形成一套以个人私密信息、个人事实信息、个人预测信息为划分类型的分类体系。个人私密信息应纳入隐私权保护范畴,个人事实信息遵循利益配置的保护原则,赋予个人预测信息以财产权并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予以规制。
出处
《江西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7期192-200,共9页
Jiangxi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