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第196条第1款第3项的“冒用他人信用卡”,是指非持卡人冒充持卡人身份,以持卡人名义使用信用卡进行购物、消费的行为,其中的“信用卡”仅限于他人真实有效的信用卡(包括借记卡);行为人“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ATM机上使用”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所谓“机器不能被骗”属于伪命题,真正的被骗主体乃赋予ATM机“通道角色”功能的银行工作人员;行为人“使用他人遗忘在ATM机上的信用卡”的行为属于“冒用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出处
《金融理论与教学》
2020年第4期43-47,59,共6页
Finance Theory and Teaching
基金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高质高效的审判支撑关键技术及装备研究”(2018YFC0830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