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构建党纪裁量基准,不仅能够有效缓和监督执纪问责实践中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过于宽泛而产生的错罚不均、轻错重处、重错轻处等现象,而且能有效贯彻“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实事求是”的基本原则,以及有效限制极少数执纪主体权力寻租的空间,进一步增强监督执纪问责活动的正当性基础。应通过对行政裁量基准和量刑规范化等法律裁量制度安排的转介与融入,形成以促进量纪科学化、合理化为目的,以违纪情节的明确化和法规后果层次化为主要技术方式,具有党内法规解释性质的党纪适用裁量基准。应明确中央纪委的基准制定主体地位,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分则为规范内容,结合上下联动结合的基准制定程序,通过解释不确定概念、层化法规后果、列举重点考量因素等技术手段完成对基准的技术构造,明确裁量基准对执纪主体和党员的强制约束力,同时形成特定情况下的基准逸脱规则,保障裁量基准的实质正义性。
出处
《江汉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8期61-67,共7页
基金
武汉大学“建国70周年、建党100周年”研究专项课题“建党以来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基本规律研究”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党内法规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研究”(项目编号:19BDJ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