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N地税务机关在对辖区A公司进行转让定价调查过程中,发现其与最终控股公司——境外B公司在关联购销交易中对利润均有独特贡献,但A公司并未取得与其贡献相称的利润。在合理确定关联交易合并利润的前提下,N地税务机关采用一般利润分割法,基于经济活动发生地和价值创造地原则,结合实际情况并参考相关的收入、成本、费用、资产、管理人员等因素,成功分析出了关联交易各方对价值产生做出的贡献,对A公司利润分配不足情况进行了调整。这是该地区税务机关在转让定价案件中对一般利润分割法的首次尝试与成功运用。
出处
《国际税收》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7期78-81,共4页
International Taxation In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