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调查核实是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前提和基础。目前,法律层面关于公益诉讼调查核实的原则性规定未能充分体现检察公益诉讼调查核实权的特殊属性,难以满足司法实践需要。从保障检察机关充分、规范行使调查核实权的角度出发,应当进一步完善调查程序立法,赋予调查核实权一定的强制性,从而有效破解实践中“调查难”的问题。具体而言,可以在立法上创设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建立与刑事侦查、行政执法调查相衔接的协同调查制度,完善调查程序保障措施、监督制约措施等。
出处
《人民检察》
2020年第13期1-6,共6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基金
2019年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重点课题《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调查程序立法研究》(GJ2019B1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课题主持人:刘华,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课题组其他成员:汪莉、单峰、周合星、何莹、徐国胜、陈士莉、牟凡、莫斯敏。